姆巴佩西甲赛程公布引热议,新赛季挑战与期待并存|开云旗下品牌

adminsa 5 天前 深度解析 20 阅读

对于大多数中国职业俱乐部的开云官方投资人而言,开云集团官网如果投资收益大于成本,自然是一笔划算的买卖,问题在于,如果收益并不来源于俱乐部自身,而是来自其他方面——比如投资主体的品牌溢价、商誉提升,甚至某些“不言自明”的关联利益——那么只要账算得过来,加大投入以换取更强的球队竞争力,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。

这样的逻辑一旦形成,职业体育本身的规律便会被打破,职业体育深嵌于全球产业链之中,某些“土豪式”的投入方式,甚至会对国际市场的定价机制产生连锁影响。

开云旗下品牌认为应当在职业足球的顶层设计层面推动两件事。

应将竞赛主办权——即赛事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系——交还给由各俱乐部投资人为主体组成的真正意义上的“联盟”,取消俱乐部及球队冠名,统一采用“城市名称+吉祥物名称”的中性组合命名方式,这样可以让投资人以利益共同体的身份,站在更长远、更可持续的角度,去思考如何构建俱乐部的市场竞争力,包括青训体系、球迷文化建设、赛事服务水平等,而非简单地从冠名中直接获取前述的短期利益,在这样的基础上,大家基于共同的经营平台去商议并制定新的游戏规则,比如均衡性原则等,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并不少,我始终认为,此类改革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,道理很简单:当人们存在更省力的获利途径时,通常不会主动选择复杂而漫长的路径。

若不推行这样的变革,中国的职业足球将不得不在“半职业”的状态下继续徘徊更久,职业体育承上启下,既是竞技水平提升的助推器,也是扩大参与者基础、丰富球迷文化生活的关键载体,理应成为体育事业发展的“牛鼻子”。


欧足联FFP漏洞可钻

□ 英国《独立报》高级记者 蒂姆·里奇

我对现有的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(Financial Fair Play,以下简称FFP)持怀疑态度,在我看来,目前尚未存在一个真正健全的财政公平体系。

以英超曼城为例,他们通过虚增赞助费用,实现变相自我注资,企图借此通过欧足联的财务审查,这显然背离了FFP的初衷,这样的操作方式,最终自然难逃处罚,曼城在欧冠的注册球员名额仅为21人,比通常标准少4个。

作为记者,我曾亲历欧足联当初取证调查的过程,但最深切的感受是:欧足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竟也无章可循——因为当初出台的FFP存在明显的制度漏洞,才让曼城得以钻了空子。

今年的巴黎圣日耳曼同样如此,他们明目张胆地绕开FFP,连续签下内马尔与姆巴佩,靠的同样是利用系统漏洞,目前欧足联对其实施的调查,进展迟缓,难言理想。

FFP对中小型俱乐部的发展也可能带来消极影响,比如女王公园巡游者和米德尔斯堡,球队升入英超后,球员工资大幅上涨,但作为从次级联赛晋升的球队,其收入增幅往往难以跟上薪资涨幅,导致升级后无力补强阵容,甚至不得不为了满足FFP而卖出主力球员,最终不幸降级。

中国足协需要认真思考,如何以欧足联的FFP为前车之鉴,制定出既符合国情、又相对合理且完整的财政公平方案,他们大可不必急于求成,因为即便是欧足联,其FFP也仍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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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公平法案没有标准答案

□ FIFA记者 马丁·德尔·帕拉西奥

欧洲与北美在对待财政公平法案上的最大区别在于:欧洲限制的是“集体”,而北美限制的是“个人”。

这两种模式都允许差异存在,并非绝对的一刀切,皇马队内C罗的薪资,是二号门将卡西利亚收入的20倍,转会费也接近一号门将纳瓦斯的10倍;当年贝克汉姆加盟洛杉矶银河时,其薪资约为队内多数主力球员的30倍,墨西哥联赛曾短暂尝试过“一刀切式”的工资帽政策,却引发了俱乐部与球员的强烈不满,间接导致了旧联赛一度停摆,乃至最终消亡。

这两个市场的财政公平制度可以相互参照,却难以直接移植,欧洲难以推行工资帽,原因在于足球俱乐部之间存在“转会”关系,而不像北美大多数运动项目那样只存在“交易”关系,欧足联限制俱乐部的权利,是考虑到欧盟法律赋予球员的自由流动性;而北美采用工资帽,则主要基于美国体育市场一家独大的封闭特性,运动员流动性弱于欧洲,因此更容易施行统一限制。

中国足协若有意出台财政公平法案,不仅需要明确想约束什么对象,更要审视约束之后可能引发的后果,如果仅仅是限制俱乐部过度投入,可以考虑借鉴欧足联模式,但这种做法可能降低俱乐部对投资者的吸引力;如果是为了抑制球星薪资、为年轻球员腾出空间,那么就必须承担中超流动性不足、球星流失等潜在风险。

在我看来,两种方案各有利弊,并不存在所谓的“标准答案”。


先想清楚什么是“公平”

□ CPM体育管理创始人 朱渊

足球规则中存在许多带有程度性质的词汇,比如裁判判罚制度中,就有“草率的”(Careless)、“鲁莽的”(Reckless)以及“使用过分力量”(Using excessive force)三个不同的犯规等级,但如何界定三者之间的界限,难免出现歧义——因为它缺乏足够清晰的客观标准,最终只能依赖“人为感知”做出判断。

财政公平法案既然称之为“法案”,就应有相应的量刑标准,但问题在于,“公平”(Fair)本身也是一个较为主观的词语。

财政公平法案在强调欧足联旗下俱乐部实现收支平衡的同时,也几乎断绝了中小俱乐部挑战豪门球队的可能,比如今夏疯狂引援的巴黎圣日耳曼,他们希望在欧冠中寻求突破,必然需要高价引进顶级球星,但又受制于FFP,最终只能铤而走险,通过“盘外招”完成对内马尔与姆巴佩的收购,在我看来,如此高调地挑战法案,实际上是一种无奈之举,尽管像大巴黎一样有能力“挥霍”的俱乐部仍是少数,但拥有挑战豪门野心的球队绝非少数,如果永远都是旧豪门垄断冠军,联赛格局死水一潭,这样的机制,又有何“公平”可言?

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施行“工资帽”制度的北美和澳超联赛,在工资帽的约束下,联赛对球星的吸引力明显下降,在一个相对自由的市场环境中,优秀球员为了寻求更好前途,只能频繁外流,这显然不利于本土联赛的长远发展,以行政之手干预市场供需关系,这又如何能被称为“公平”?

无论怎样,“公平”始终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,但在追求它的过程里,我们首先要搞清楚:我们想要的“公平”,究竟是什么?在提高企业准入机制的同时,又限制企业自主权,在这样的条件下推行的财政公平法案,恐怕很难称得上“公平”。

无论初衷如何,首要任务都是将“公平”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,而非借“公平”之名,行权力之实,甚至为所欲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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